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淑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零貳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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