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對人 李文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對人 李文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