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 張金富 被告 張政富 張海生 張菊蘭 訴訟代理人 陳育貞 被告 張享富 張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定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