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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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 張金富 被告 張政富
張海生 張菊蘭 訴訟代理人 陳育貞 被告 張享富
張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四十分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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