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8年訴字第94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1,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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