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9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諭│││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55號判決撤│度台非字第252號判決撤│度台非字第252號判決撤│││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9月)│3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0日│97年9月22日│97年10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3271號│97年度偵字第21744號、│97年度偵字第21744號、│││││22379號│223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279號│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實├──┼───────────┼───────────┼───────────┤│審│判決│97年9月30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279號│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5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撤│││││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9月21日│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04號│97年度毒偵字第6292號│97年度毒偵字第62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實├──┼───────────┼───────────┼───────────┤│審│判決│98年3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判├──┼───────────┼───────────┼───────────┤│決│確定│98年3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1日│97年9月18日│97年9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986號│98年度偵字第9932號│98年度偵字第993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9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5日│99年1月15日│99年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89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9日│99年4月2日│99年4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