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75號上訴人仕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秀男 律師被上訴人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至椈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聲明求為命: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給付反訴原告(即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378,648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1日起至判決日止,按每日2萬元計算之費用,及就上開金額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5,738,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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