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07號聲請人 卜仁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二、請釋明相對人林金嵩之正確住址為何(台端聲請狀未載明,無從送達)。
三、相對人林金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