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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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務人 陳俊佑
債務人 劉怡伶
一、債務人陳俊佑、劉怡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陳俊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陳俊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陳俊佑、劉怡伶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陳俊佑、劉怡伶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