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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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丁○○○即反訴被告
戊○○住
乙○住庚○○住辛○○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四己○○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
陳垚祥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