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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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設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U.S.A.法定代理人約翰.梅生
JohnB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林婷玉 律師被告甲○○○○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鍾高鳳鸞 被告丙○○○○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鍾全銘 被告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侯水深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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