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丙○
巷16
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
4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丙○、丁○部分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原告乙○○部分500,000元、原告甲○○部分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丙○、丁○部分各2,100元,原告乙○○部分5,400元、原告甲○○部分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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