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請人 張宇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為多少及本票實際張數為多少?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若金額、本票張數無誤,請提出其餘本票原本(台端聲請狀 陳明 請求金額為5,150,000元,本票張數為13張,但台端所實際提出之本票張數為9張,票面金額全部為225萬)。
二、請確認附表本票票號566109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台端附表本票票號566109金額載明「伍拾萬元」,然系爭本票金額填載為「伍拾伍萬元」)。
三、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需請求利息請填載各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陳冠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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