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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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聲請移轉管轄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6號抗告人 鄭湘婷 上列抗告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駁回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鄭湘婷因過失傷害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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