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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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3號聲請人 張德然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2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張德然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傷害案件,聲請移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其聲請意旨略謂:因同案被告 張皓鈞 中風行動不便,現於臺中接受照顧,為免出庭時載運不便,本案請移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云云,並未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有何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核其聲請,與前揭法定要件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鄧振球法官莊松泉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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