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上訴人 李賜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2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7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李賜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罹患疾病,請准予免其刑之執行,使其安心醫病等語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蔡國在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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