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
2年度偵字第304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3月29日期滿。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3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04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揭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衣服1件,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頁、第36頁反面),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鑑定證明書2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電腦網站列印資料
3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衣服1件,自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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