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 顏淑熒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被告 張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6年7月5日前提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巷○○號建物之稅籍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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