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健順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 被告富台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依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如果行使優先承買權,其應給付之優先承買價金為依據。查本件系爭36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216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由買受人即原告以新臺幣(下同)42,890,000拍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