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豪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豪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林志豪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附表:受刑人林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折算1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14日│102年0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5089號│偵字第1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7│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7│││事實審││6號│5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6日│103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67│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7│││判決││6號│5號│││├────┼──────────┼──────────┼──────────┤││判決│103年02月05日│103年0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74號│第10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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