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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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君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君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君緯因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李君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中旬之某日起至│102年7月17日(2次)│102年9月11日│││102年9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1623號│102年度偵字第16886號│102年度偵字第233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103年度訴字第125號│103年度中簡字第4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3年3月12日│103年3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103年度訴字第125號│103年度中簡字第4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103年4月3日│103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第2217號(編號1、2已定│第2217號(編號1、2已定│103年度執字第790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