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景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景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葉景勳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3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葉景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上旬某日起至│10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3│││同年11月12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851號、│102年度偵字第28356號│││103年度偵字第622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79號│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79號│103年度易字第397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4日│103年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147號(│103年度執字第8841號│││編號1所示2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