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要旨欄之「88年2月間」之記載,均更正為「99年2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代判決書之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欄「88年2月間」之記載,均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