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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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南瑤宮法定代理人彰化市公所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24,955元(計算式:拆除面積21.2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4196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附帶請求,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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