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賴姿 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房屋預估修繕所需之修繕費用為若干(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並陳報請求被告修繕漏水、回復原狀之漏水位置、面積、修繕方法等);若逾期未陳報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以新臺幣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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