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清松 代理人 鄒怡秀 債務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柏茗 人債務人 陳君璇 債務人 林素卿
一、㈠債務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黃柏茗、林素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頎蹟科技有限公司、黃柏茗、陳君璇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零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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