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上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袁靜文~B法官李杭倫~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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