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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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張居德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 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印章及附表二所示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丁○○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並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其與不詳姓名年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經指認應為甲○○,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代價向「陳先生」者在台中市○○路與大業路口交付「陳先生」者購得偽造之台中縣沙鹿鎮 光田 綜合醫院醫師圓形職章一批(見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再由分別與渠等二人有犯意聯絡之統嶺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樂家庭人力仲介公司、永進人力資源管理 顧問 有限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自九十年九月二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提供欲申請外籍勞工而有犯意聯絡之 楊金葉 、王 楊月雲 、李 陳桂花 、 林錦煌 、 許月英 、 陳添花 、 顏清溪 、 趙仁河 、 楊祖欣 、 林順鳳 、 楊錫玉 、余 張月嬌 、 陳翠微 、 沈兩 、 吳詹腰 、孫 廖秀霞 , 王林采 、 李丙一 等十八人之年籍資料及舊病歷表予丁○○,由丁○○將上開資料交付「陳先生」者,並與丁○○或由「陳先生」事先書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後,翌日再由丁○○持上開不實記載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並分別約同楊金葉等十八人至光田綜合醫院就診,門診後再由丁○○持上開偽造之醫師印章蓋在事先書寫好、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 巴氏 量表、附表)上(詳如附表二,即圓章部分),而偽造醫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楊金葉等十八人各持上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至光田綜合醫院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用印,使不知情監印人員陷於錯誤在其上蓋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行使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而盜用上開「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 王乃弘 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足生損害於醫師 周恆正 、 李彥志 、 曾山溫 、 孫明輝 、 周文 宗、 廖宗志 、 吳中興 、 李芳材 (李芳材印章未扣案)、 蘇光明 、 蘇文邦 等人及光田綜合醫院,且足以損害主管機關對於申請外勞事項審核之正確性。並於事成之後由丁○○向各該申請人收取八千元,作為代辦診斷書之代價,每件由該「陳先生」者分得六千元,另二千元為丁○○得之佣金,連續偽造並行使「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十九份(詳如附表二)。嗣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台中縣○○鎮○○路○○○號沙鹿光田綜合醫院為警查獲,並扣得丁○○所有之偽造沙鹿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印章二十二枚(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號之印章)。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以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是光田醫院醫生來找伊到警察局的時候,伊才知道印章和資料是偽造的。伊只是負責拿資料給客人而已,印章是在九十年月二十日的時候他(指甲○○)交給伊的,是伊主動交出來的。五萬元是口頭上說的而已,伊實際上並沒有拿錢給他。章不是伊蓋的,他拿給伊的時候,章都已經蓋好了。因為之前伊有欠他錢,所以想說幫他送些文件。對於僱主伊都不認識,伊只有拿到二千元。本案伊參與的程度並不深云云。經查:被告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五萬元代價向「陳先生」者在台中市○○路與大業路口交付「陳先生」者購得偽造之台中縣沙鹿鎮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圓形職章,再由外勞仲介業人員提供欲申請外籍勞工之楊金葉、王楊月雲、 李陳桂花 、林錦煌、許月英、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楊祖欣、林順鳳、楊錫玉、 余張月嬌 、陳翠微、沈兩、吳詹腰、孫廖秀霞,王林采、李丙一等十
八人之年籍資料及舊病歷表予丁○○,由丁○○將上開資料交付「陳先生」者,並與丁○○或由「陳先生」事先書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後,翌日再由丁○○持上開不實記載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並分別約同楊金葉等雇主至光田綜合醫院就診,門診後再由丁○○持上開偽造之醫師印章蓋在事先書寫好、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再由雇主各持上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至光田綜合醫院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用印,在其上蓋用醫院大印,並於事成之後由丁○○向各該申請人收取八千元,作為代辦診斷書之代價,每件由該「小陳」者分得六千元,另二千元為丁○○得之佣金等事實,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光田綜合醫院副院長乙○○於警訊時、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丁○○所有由該「陳先生」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二號之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印章二十二枚扣案可資佐證。並有光田綜合醫院提供且為被告等偽造之雇主為楊金葉、楊祖欣、李丙一、趙仁河、陳添花、顏清溪、林錦煌、李陳桂花、陳翠微、林順鳳、 王林釆 、王楊月雲、孫廖秀霞、楊錫玉、吳詹腰、 許月英余 、張月嬌、沈兩「雇主申請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十八份及警方至吉安人力仲介公司搜索查獲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雇主為王楊月雲,編號第三一九號,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二四六五號偽造文書案卷內)可稽。而被告於警訊時供承:「陳先生」交印章給我,叫我給他五萬元,其係經營地下錢莊,因向「陳先生」借款方才認識,偽造醫師印章係為了偽造診斷證明書幫助客戶申請看護工,每偽造一張八千元,「陳先生」分得六千元,其分得二千元,其至仲介公司拜訪,表示可辦到診斷證明等語,另於警訊時稱是一名自稱「 陳生生 」之男子,帶我前往各人力仲介公司介紹認識,表示可代辦診斷病歷證明書,並留下行動電話,他們不知道(係以偽造方式),只知道是走後門。之前都是「陳先生」在做的,因為我向「陳先生」借錢,他表示由我替他辦理這項工作,每件事成我可抽取二至三千元,每件申請的雇主均透過仲介聯絡,我只在開立診斷證明書時約在醫院見面,並不認識雇主,雇主並不清楚病歷診斷證明是偽造,都是仲介於前一日將雇主年籍資料及之前的舊病歷表拿給我,我於當晚將資料交給「陳先生」,過幾小時「陳先生」再交給我偽造好的診斷證明書,隔天我陪雇主前往醫院掛號門診,門診後再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交由雇主拿去蓋院章等語,被告以五萬元代價購得偽造醫師印章,且就如何偽造診斷證明書一節已供述甚詳。是被告嗣後翻異前供,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雖稱仲介公司人員及雇主不知情云云,惟本件文書之偽造及行使,乃彼等相互配合而成,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文書者,凡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有體物,均克當之。又盜用印章者,即無使用權而擅用他人印章之謂,其性質為僭越行為,盜用方法不一而足,舉凡竊以欺罔方式均屬之。查本件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雖於蓋用醫院章之前尚非對外生效,惟其記載內容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且以書面為之,被告丁○○蓋用偽造之光田綜合醫院之醫師印章於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此部分行為即屬偽造醫師所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嗣後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雇主持以向不知情之光田綜合醫院監印人員蓋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王乃弘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顯係利用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盜用印章,其行使上開偽造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足生損害於醫師周恆正、李彥志、曾山溫、孫明輝、 周文宗 、廖宗志、吳中興、李芳材、蘇光明、蘇文邦等人及光田綜合醫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用印章罪。其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巴氏量表、附表)十九份上分別偽造周文宗、蘇文邦、孫明輝、曾山溫、李彥志、廖宗志、蘇光明、周恆正、李芳材、吳中興等醫師印文,偽造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持至醫院監印人員蓋用醫院章而行使之,其十九次偽造印文之行為各係其十九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十九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嗣後十九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另被告十九次盜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王乃弘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之行為與被告十九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係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盜用印章罪,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變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惟起訴犯罪事實則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光田綜合醫院監印人員盜用印章,為間接正犯。另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統嶺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樂家庭人力仲介公司、永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及與雇主楊金葉、王楊月雲、李陳桂花、林錦煌、許月英、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楊祖欣、林順鳳、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吳詹腰、孫廖秀霞,王林采、李丙一等人,分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偽造文書犯行亦足以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申請外勞事項審核之正確性,原判決漏未敘及,尚有未周;㈡被告年僅二十餘歲,涉世未深,以致犯罪,且依全案情節觀之,以其參與犯罪而獲取些微利益,其並非主謀者,犯罪後又供承犯行,並將全部偽造之印章交出等情,惟原審予以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尚嫌過重,難謂允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前揭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二號偽造 周正恆 等人二十二枚印章,另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號所示偽造李芳材之印章雖未據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又附表二所示「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巴氏量表、附表)十九份上分別偽造周正恆等十九人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K附表一:
被告自不詳姓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處購得之偽造印章共計二十三枚:
編號醫師姓名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一、周恆正偽造患者王楊月雲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二份
二、李彥志偽造患者李陳桂花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一份
三、曾山溫偽造患者林錦煌、許月英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四、孫明輝偽造患者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五、周文宗偽造患者楊金葉、楊祖欣、林順鳳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六、廖宗志偽造患者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之「雇主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七、吳中興偽造患者吳詹腰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八、蘇光明偽造患者王林采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九、蘇文邦偽造患者李丙一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十、 張延亙 無
十一、 黃世忠 無
十二、 林茂仁 無
十三、 夏治平 無
十四、 劉榮興 無
十五、 蔡榮宗 無
十六、乙○○無
十七、 吳鴻明 無
十八、 劉青山 無
十九、 孟宏江 無
二十、 蘇劍秋 無
二十一、 陸希平 無
二十二、 柯麗櫻 無
二十三、李芳材偽造患者孫廖秀霞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李芳材印章未扣案)附表二:
編號字號患者姓名就診時間冒用出具診偽造之印文(包括雇主申請
斷證明書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醫師姓名斷證明書及其背面巴氏量表
、附表)
一288楊金葉九十年九月三日周文宗偽造周文印宗印文二十四枚
二289楊祖欣九十年九月三日周文宗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三292李丙一九十年九月四日蘇文邦偽造蘇文邦印文二十四枚
四293趙仁河九十年九月四日孫明輝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五294陳添花九十年九月四日孫明輝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六307顏清溪九十年九月四日孫明輝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七296林錦煌九十年九月五日曾山溫偽造曾山溫印文二十三枚
八298李陳桂花九十年九月五日李彥志偽造李彥志印文二十三枚
九300陳翠微九十年九月六日 廖文宗 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十302林順鳳九十年九月六日周文宗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十一306王林釆九十年九月七日蘇光明偽造蘇光明印文二十三枚
十二307王楊月雲九十年九月八日周恆正偽造周恆正印文二十三枚
十三309孫廖秀霞九十年九月八日李芳材偽造李芳材印文二十三枚
十四319王楊月雲九十年九月八日周恆正偽造周恆正印文十一枚
十五310楊錫玉九十年九月八日廖宗志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四枚
十六313吳詹腰九十年九月十日吳中興偽造吳中興印章二十四枚
十七317許月英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曾山溫偽造曾山溫印文二十四枚
十八330余張月嬌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廖宗志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三枚
十九331沈兩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廖宗志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四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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