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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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 賴怡宏 被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乃專屬執行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敘明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132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訴外人 葉秀欽 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專屬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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