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劉建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下同)173,053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9,720元,及自95年7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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