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8號原告 張淑婕 被告 林明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敘明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將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核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房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