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宇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家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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