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庚○○原告己○○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許秀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被告辛○○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蔡俊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