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民一庭法官XX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素芸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