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五○號
一、請更正被告之當事人欄為: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 律師被告丁○
丙○○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哲彥 律師
二、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請送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二七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以及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六六四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巷○弄一之三號房屋,申請建築執照之原始相關資料,到院參辦。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三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法官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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