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富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詹駿鴻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