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