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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