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庚○○
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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