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庚○○住台北縣○○鎮○○里○鄰○○街○○號
辛○○○住同壬○○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黃政雄 律師被告己○○住桃
甲○○住桃乙○○住台戊○○住桃丙○○住台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二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晏鵬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