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90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李慶義 相對人 蔡振修 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0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惠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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