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4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簡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頁關於「法官陳賢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賢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