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蕭智元 律師相對人 余百福
徐己立 謝欣琪 羅至閔 陳誌琦 劉壽華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