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 三官 大帝神明會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嚴朝陽被告嚴朝宗
謝添寶 嚴賜傳 嚴宏銘 嚴華宗 王忠明 莊瑞明 嚴仕銅 陳錦清 陳文湖 黃文祥 林登文 黃明山 陳信凱 沈金鐘 陳江海 沈金龍 陳勝雄 郭秋柏 嚴國雄 蔡佩錦 嚴木鶯 呂財元
蔡金獅 嚴忠雄 嚴崑玉 溫宗明 溫金輝 溫德發 王棋崑 溫金城 王瑞聰 黃讚欽 王清鎮 嚴兆鑫 蔡文展 郭啟倉 黃萬發 嚴義雄 郭義明 王明池 嚴彬釗 王勝嘉
郭長義 王財興 楊朝枝 郭瑞坤 胡元獻
嚴國和 蔡彥昭 王學正 蔡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0年8月24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A號公告之「神明會三官大帝」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