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容霈 (原名 林素媖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證明(例如帳單、催討通知等)。
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⒋是否仍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劍聲國際托嬰中心?應提出最近三個
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臺南市私立劍聲國際托嬰中心出具之任職證明(應載明薪資金額)。
⒌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21,182元(不包
含母親扶養費),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通訊費、瓦斯費、電費、水費、房屋租金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⒏聲請人之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扶養
義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母親及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母親財產之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及其母親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⒑聲請人陳報每月給付其母親之扶養費為6,500元,已逾臺南市政
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範圍,即負擔4分之1之金額為4,269元,應陳報其母親之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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