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賴陳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第一被上訴人 陳來興
陳福盛 黃陳土 蜅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泓源 第二被上訴人 柯清文
柯善覺金 柯玉仙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 律師第三被上訴人 江添益
陳東銘 陳明莉 陳明珮 陳怡君 江錫聰 江伶婉 江娜蔚 江佳穎 陳瑞芬 兼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江山 第四被上訴人 張木全張陳梅 之承受訴訟人)
張木火張陳梅之 承受訴訟人) 張木祈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菊 (張陳梅承受訴訟人) 張花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珍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慧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素鑾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燦榮 (張陳梅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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