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甲○○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66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95年8月31日提起追加之訴部分,已經本院以其起訴不合程式,以判決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及一併駁回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