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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