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葉珊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曾傑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僅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聲請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367號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惟其所提起之異議之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無理由,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319號判決駁回,則依前揭說明,系爭執行事件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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