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周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參張、四星通知單壹張、熱門全車通知單壹張、及開獎對照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居住處經營六合彩簽賭,則因不特定賭客得以前往其住處下注簽賭,上開處所實際上即已成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且可達到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之目的,被告並可自簽賭之人下注金額中牟利,且亦自己有參與簽注之行為,核被告提供上開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下注,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其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決定輸贏,藉此牟利之賭博方式,即俗稱所謂六合彩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即結束,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是以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實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行為。被告自民國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2年2月21日下午6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於上開住處經營六合彩簽賭,以香港六合彩每期之開彩反覆進行上開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其所犯前開三罪,於刑法評價上,各罪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罪雖有多次行為,惟應為包括地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以經營六合彩簽賭之方式牟利,助長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具不良影響,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經營簽賭之時間、規模、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參張、四星通知單壹張、熱門全車通知單壹張、及開獎對照表壹張,均為被告所有,因係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