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3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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